(2016)苏07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灌云九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嘉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灌云九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嘉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特35号申请人:灌云九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伟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扬州嘉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林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忠,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宁,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灌云九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嘉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申请人灌云九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灌云九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灌云九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灌云九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