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云玉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云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982号罪犯云玉梅,女,1974年1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6月12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云玉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云玉梅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以(2001)津高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9日以(2002)刑复字第7号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津高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及本院(2001)一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云玉梅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云玉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7日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27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32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16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云玉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云玉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云玉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云玉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