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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赵庄村民委员会、韩宝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赵庄村民委员会,韩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7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赵庄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韩宝林,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赵庄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韩宝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以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赵庄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7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于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啜启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