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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学明、刘学堂等与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明,刘学堂,刘纪兰,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2行初106号原告刘学明,男,1952年8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特种车修理厂退休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吕学领,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学堂,男,1954年12月26日生,汉族,天津市机动车运输场退休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吕学领,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纪兰,女,1960年8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消防器材厂退休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吕学领,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该局干部。原告刘学明、刘学堂、刘纪兰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诉房屋并非直管公产房屋,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明、刘学堂、刘纪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全喜审 判 员  刘惠全人民陪审员  崔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