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庄建平与唐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审查阶段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建平,唐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庄建平,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小牛,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生,住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晶晶,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再审申请人庄建平因与被申请人唐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8民终00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庄建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唐晶晶向庄建平交付7万元借款本金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二审中,庄建平提交的其单方对证人严某的录音资料可以证明严某并未看见唐晶晶向庄建平支付7万元。仅凭《汽车抵押借款协议》及证人严某存有疑点的证言不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庄建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汽车抵押借款协议》证明了庄建平与唐晶晶之间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了唐晶晶将7万元借款交付给了庄建平,上述2份证据证明了唐晶晶与庄建平之间存在7万元借款的事实。关于录音资料,第一,庄建平在二审中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对一审提交的证据同一审的举证意见,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的参考,可见二审中庄建平并未主张录音资料作为证据;第二,该录音资料因系庄建平单方录音,没有证据证明得到了严某的认可且未经庭审质证,系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故依法不予认定。一、二审法院根据《汽车抵押借款协议》及证人严某的证言,认定庄建平与唐晶晶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综上,庄建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庄建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陆建军审 判 员 秦 伟代理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