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行终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秋芳上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秋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14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何秋芳,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退休职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10层。法定代表人郭左践,局长。委托代理人谈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干部。一审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1号楼23-32层。法定代表人赵松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自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姜百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上诉人何秋芳因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所作保险消费投诉办理情况告知书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3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何秋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何秋芳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秋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丹审判员 金 丽审判员 刘明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