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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文成、王庆伟与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成,王庆伟,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陆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成,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庆伟,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湖滨小区一组团6号楼5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宝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陆忠军,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成、王庆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金志学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杜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