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8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余姚市金驰缝纫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余姚市金驰缝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8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57266-6。代表人:张伟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金驰缝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庙前村。组织机构代码:78677719-5。法定代表人:徐建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建富,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马渚镇山前新村3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金驰缝纫机械有限公司、徐建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2065693.3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本院三变一拍一时难以变现,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