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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叶未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叶未团,韩桂英,叶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叶未团,韩桂英,叶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31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83284492-7。法定代表人陈江。被执行人叶未团,男,1965年8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三门县。被执行人韩桂英,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三门县。被执行人叶剑,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台州市三门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未团、韩桂英、叶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未团、韩桂英、叶剑支付借款284583.9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叶未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同时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亦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未团、韩桂英、叶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3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