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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2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痛快、闫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痛快,闫美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378号之一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鹿邑县新通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1523668-1。法定代表人:邵群,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明,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810121192。被告:吴痛快,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闫美美,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系吴痛快之妻。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痛快、闫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38.47元,减半收取计1069.24元,案件申请费995元,由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宋全林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