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萍与梅河口市李炉乡广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艳杰,梅河口市李炉乡广丰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艾艳杰,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李炉乡广丰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周广堂,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原告李萍与被告梅河口市李炉乡广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