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史俊、任巨红与戚耀升、王亚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俊,任巨红,戚耀升,王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俊,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县。申请执行人任巨红,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县。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戚耀升,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亚会,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史俊、任巨红与戚耀升、王亚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戚耀升达成了和解,被执行人王亚会因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9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海审 判 员 张雁东代理审判员 聂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润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