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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0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王成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成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51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其峰、齐锦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玉,男,汉族,1978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王成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崔 雷审判员 田晓丽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