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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艾艳峰诉范明辉、河南驰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艳峰,范明辉,河南驰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300号申请执行人艾艳峰,女,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范明辉,男,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河南驰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艾艳峰诉范明辉、河南驰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明辉、河南驰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艾艳峰于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南驰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河南驰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