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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东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与张艳平、李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张艳平,李兴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4民初1726号原告:山东东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驻地西大王村。法定代表人:肖召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平,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兴辉,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张艳平,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兴辉之妻。原告山东东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平、被告李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传指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庆文、被告张艳平并代理李兴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东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9803元及逾期利息(以1198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014年8月25日,被告张艳平向原告出具单据一张,确认欠原告砌块款237203元;2015年9月29日被告张艳平又向原告出具单据一张,确认欠原告砌块款2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仅支付货款120000元,剩余货款119803元至今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诉。二被告辩称:双方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及欠原告货款属实,具体欠款数额需要对账。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求,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张艳平出具的欠条两张、被告户籍证明及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档案照片。被告未提供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结合庭审笔录,本院足以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至2015年间,原告同被告发生买卖砌块合同关系。2014年8月25日,被告张艳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砌块款237203元整,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柒仟贰佰零叁元”。2015年9月29日,被告张艳平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气象局砌块2600元(贰仟陆佰元整)”。此后,被告陆续还款120000元,尚欠119803元未付。2016年9月间,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被告以辩称理由抗辩。审理中,被告对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可。虽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买卖砌块需要,发生业务关系,并由被告张艳平出具欠条,经多次还款后,尚欠119803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确认。二被告对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诉求,应予支持。被告虽辩称对欠款数额存有异议,但举证不能,本院只能根据原告的自认,依法确认还款数额。上述欠款虽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已陆续付款。因被告未能及时付清欠款,致使本诉发生,故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欠款数额主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可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艳平、被告李兴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东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803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