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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新津县金夫人婚纱摄影店与孙鸿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津县金夫人婚纱摄影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民初1572号起诉人:新津县金夫人婚纱摄影店。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经营者:王云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2016年10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新津县金夫人婚纱摄影店的起诉状。起诉人新津县金夫人婚纱摄影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鸿炜返还其代收取的营业收入人民币6900元。事实和理由:孙鸿炜从2016年初开始在新津县金夫人婚纱摄影店从事财务工作。孙鸿炜从2016年7月25日开始就没有上班,但将其收取的营业收入6900元占为己有拒不返还新津县金夫人婚纱摄影店。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在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损害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因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起诉人新津县金夫人婚纱摄影店的起诉内容属于前述情形,其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本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津县金夫人婚纱摄影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尚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