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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9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蒋增寅、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增寅,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9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增寅,男,汉族,1960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期安,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廖小娟,总经理。上诉人蒋增寅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蒋增寅因与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增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增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蒋增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秋审判员  谢 芳审判员  邓凌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折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