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6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与茅根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茅根妹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路***号*楼。经营者:徐贤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茅根妹。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翔,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因与被上诉人茅根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相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