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涛犯抢劫罪、绑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20号罪犯赵涛(又名赵崇雷、超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5)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4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以(2005)枣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以来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2006年8月13日,被记过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被监狱记过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