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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沈忠良与顾介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良,顾介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996号原告:沈忠良,男,1969年4月6日出生,住太仓市。被告:顾介发(曾用名顾解法),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太仓市。原告沈忠良与被告顾介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沈忠良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忠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忠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