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黄某某,胡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1504号原告孙某某,原告黄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查无被告人,原告也不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导致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人不明确,依法应予以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燮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