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6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正满诉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四潭沟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满,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四潭沟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016号原告张正满,男,1967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鹏,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重型电机厂延庆分厂法务,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四潭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四潭沟村。负责人刘兴军,社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满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四潭沟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四潭沟经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满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张正满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张正满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