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康平、李永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王康平,李永亮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民初1490号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王康平,男,汉族,合阳县洽川镇莘里村东巷*组人,农民。被告:李永亮,男,汉族,农民。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康平、被告李永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被告王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永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原告债务12197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偿还债务完结至);2、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王康平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重型汽车一辆,总借款303000元,月利率1%,24个月还清,每月还款一次,自2012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服务费每月200元,违约责任主要为被告王康平如有一期不按期还款,支付购车款2%的违约金,且原告有权收回车辆变卖等。被告李永亮为合同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按期交付了车辆。至2015年4月27日被告王康平陆续还款207841元,其中原告收取车款本金131728元,利息69440元,服务费6673元,下欠车款本金171272元。由于被告王康平违约不按时偿还车款,2016年5月1日,原告将被告王康平所购车辆收回以111100元出售扣减被告欠款。截止2016年8月底,被告王康平欠车款本金60172元,利息24051元,违约金6060元,服务费2600元,评估费2000元。2015年原告为被告垫付保险费27096元,综上,被告王康平合计欠款121979元。被告王康平辩称,原告起诉签订合同及还款、欠车款本金均属实。对保险费数额有异议,对违约金如何计算不清楚,对评估车辆价格有异议,认为评估价格较低。被告李永亮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了保险费票据两份,数额合计27096元,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了车辆价格认定书和认证费票据、转卖车辆协议一份,车辆认证价格111100元,认证费2000元,转卖车辆价格115000元。合同约定被告王康平如有一期不按期还款,支付购车款2%的违约金,被告王康平有违约行为,合同总价款303000元,违约金为6060元。截止2015年4月27日,被告欠车款本金171272元。2015年4月27日至2016年5月1日171272元欠款利息为21066元,服务费为24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康平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王康平未按时还款,原告将车辆收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处理或变卖。原告委托鉴定,鉴定的价格由国家专业机构做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原告转卖车辆的价格高于车辆鉴定价格,以转卖价格扣减被告欠款合理。原告主张借款利息至车辆收回前合理合法,被告王康平应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王康平支付车辆收回后的利息不予支持。原告代被告王康平垫付保险费27096元被告王康平应支付。合同对管理费、违约金有约定,被告王康平应支付原告拖欠的管理费2400元和违约金6060元。被告王康平应支付原告认证费2000元。被告李永亮是借款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王康平拖欠原告款等为171272元-115000元+21066元+27096元+6060元+2400元+2000元=1148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康平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清偿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欠款114894元;二、被告李永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担2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红丽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杰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