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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钟承源与钟祖新、钟左彬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承源,钟祖新,钟左彬,钟祖彪,钟祖平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初4148号原告:钟承源,男,192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娟,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祖新,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钟左彬,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钟祖彪,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钟祖平,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钟承源与被告钟祖新、被告钟左彬、被告钟祖��、被告钟祖平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承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娟,被告钟祖新、钟左彬、钟祖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祖彪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承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人各给付原告1989年1月9日至2016年4月9日期间的赡养费81750元,以后每人按500元每月按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已88岁高龄,老伴王世英早年去世。原告育有四子,分别为长子钟祖新、次子钟左彬、三子钟祖彪、四子钟祖平。多年来,四被告平日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将原告房屋霸占后原告被送至养老院,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原告退休金1900元用于缴纳养老院费用后所剩无几,现原告生活极度困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钟祖新辩称:1.原告每月有退休金2100元,每年还有600元补助款,扣除养老院费用后仍有结余,故原告不存在经济困难情形;2.平时原告住院时己方也经常陪伴左右,现己方患有疾病,还需偿还子女购房贷款,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每月500元赡养费,亦不同意支付1989年至2016年期间的赡养费。被告李左彬辩称:原告主张1989年至2016年期间的赡养费不合理,原告有退休工资,己方是下岗职工,现患有气管炎等疾病,还要供应子女读书,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赡养费。被告钟祖平辩称:己方有听力残疾,现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无力承担赡养费。被告钟祖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医药费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效力予以认定;2.原告提交的保证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明效力不予认定;3.被告钟左彬提交的电费催缴单,不能证明原告在其住所居住的事实,证明效力不予认定;4.被告钟左彬提交的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关联性予以认定;5.被告钟左彬提交的检查报告单,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钟承源与钟祖新、钟左彬、钟祖彪、钟祖平系父子关系,钟承源老伴王世英早年去世。现钟承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每月领取2100元退休金大部分用于支付养老院住宿及护理费用,无其他生活来源。钟祖平系钟承源四子,因听力障碍,劳动能力有限。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作为子女,不仅应当在经济上履行供养义务,还应当在生活上承担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钟祖新、钟左彬、钟祖彪、钟祖平作为原告子女,在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显属无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每月承担相应赡养费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收入状况、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确定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鉴于被告钟祖平存在听力障碍,劳动能力有限,本院酌定被告钟祖平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原告另主张1989年1月9日至2016年4月9日期间赡养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祖新、钟左彬、钟祖彪自2016年11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钟承源赡养费200元,被告钟祖平自2016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钟承源赡养费150元,均于当月月底前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钟承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钟祖新、钟左彬、钟祖彪、钟祖平分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当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先娥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人民陪审员  刘槐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