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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韩惠与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惠,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特10号申请人:韩惠,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申请人: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1E026室。法定代表人:鲍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素琴,女,系被申请人职工。申请人韩惠与被告申请人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借款人鲍军分别于2010年2月至6月期间向申请人借款共100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5%,后支付了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利息。2014年4月份,申请人要求借款人鲍军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款人鲍军由于资金紧张要求申请人展期两年还款,并以被申请人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为此,申请人与借款人鲍军及被申请人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展期及抵押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借款利率继续按年利率15%计算;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被申请人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4A016号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等,并于2014年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借款人鲍军偿还了200000元本金,至今尚欠本金800000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未付。故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4A016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三房权证海游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三国用2010第003229号)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9月30日共计330000元,之后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所称属实,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抵押事实均无异议。愿意由法院直接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在借款人鲍军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即申请人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4A016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三房权证海游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三国用2010第003229号)担保财产,申请人韩惠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以下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申请费7485元,由被申请人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