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本院九龙法庭与马建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九龙法庭,马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125号申请执行人:本院九龙法庭。被执行人:马建清,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枫下东星街南四巷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06081822。关于马建清案件受理费纠纷执行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萝法九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被执行人马建清承担案件受理费454元。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上述清偿义务。2016年10月14日,本院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以(2016)粤0112执3125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并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向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相关银行查询后,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1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宏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