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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本院九龙法庭与马建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九龙法庭,马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125号申请执行人:本院九龙法庭。被执行人:马建清,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枫下东星街南四巷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06081822。关于马建清案件受理费纠纷执行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萝法九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被执行人马建清承担案件受理费454元。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上述清偿义务。2016年10月14日,本院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以(2016)粤0112执3125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并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向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相关银行查询后,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1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宏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