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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广祥与陈学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祥,陈学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民初1454号原告:陈广祥,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被告:陈学东,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三河市。原告陈广祥与被告陈学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广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704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有两台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为被告承包工程施工,2014年4月20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260480元。2014年4月2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又从原告处借现金10000元,并承诺尽快给付欠款,两笔款合计270480元,均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一直未果,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学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内容为:暂欠陈广祥现金贰拾陆万零肆佰捌拾元正(¥260480元),欠款人:陈学东,2014年4月20日。2、被告出具借条1张,借条内容为:今有陈学东由陈广祥处借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借款人:陈学东,2014年4月22日。被告未出庭应诉和答辩,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明和借条,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拖欠原告欠款共计270480元。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欠款共计人民币2704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向原告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70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学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陈广祥欠款共计人民币270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57元,由被告陈学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兰英审 判 员  石少林人民陪审员  赵 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瑞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