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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兆坤、余永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兆坤,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余永红,佛山市南海合兴织造有限公司,苏启镗,苏启筹,陆兆康,区淑佩,潘婉园,李瑞珍,陆少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兆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国新。原审被告:余永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合兴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陆兆康。原审被告:苏启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苏启筹,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陆兆康,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审被告:区淑佩,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潘婉园,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李瑞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陆少梅,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上诉人苏兆坤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余永红、佛山市南海合兴织造有限公司、苏启镗、苏启筹、陆兆康、区淑佩、潘婉园、李瑞珍、陆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58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据此,本案应根据涉案主合同《借款合同》确定管辖。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系当事人各方的一致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