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9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熊某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赵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赵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562号原告:熊某甲,女,汉族,2004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熊某乙(熊某甲之父),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曾佑均,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云,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山综合开发区泉安南路58号华银广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32856D。负责人:江荣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杨,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诉被告赵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甲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熊某甲负担。审判员 何跃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