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6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罪犯李孔礼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孔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696号罪犯李孔礼,男,汉族,1952年10月15日生,文盲,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孔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孔礼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淮刑终字第00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孔礼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孔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孔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孔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且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孔礼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