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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牛景方诉谢宏涛、第三人青岛颐海兄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景方,谢宏涛,青岛颐海兄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281号原告牛景方,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XXX,身份证XXX。被告谢宏涛,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XXX。第三人青岛颐海兄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原告牛景方与被告谢宏涛、第三人青岛颐海兄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谢宏涛、第三人青岛颐海兄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原告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景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85元,不予收取,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