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财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付立贞与孙中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立贞,孙中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财保606号申请人付立贞,居民。被申请人孙中萍,居民。申请人付立贞以被申请人孙中萍驾驶的苏C×××××号小型汽车于2016年10月14日13时许将其撞伤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苏C×××××号小型汽车(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中萍驾驶的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祥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