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润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东方大酒店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润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东方大酒店商贸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润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东方大酒店商贸部。申请执行人西安润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东方大酒店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7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润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70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本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嗣后,本院遂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以及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档案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在秦农银行辛家坡支行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其全部存款3137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70元外,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606元。同时,本院亦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走访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东方大酒店商贸部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