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2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军与王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王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963号申请人:陈军被申请人:王界陈军诉王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界名下的皖A×××××索纳塔轿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担保人彭孟岚以其名下的本田雅阁皖A×××××轿车(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界名下的索纳塔皖A×××××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查封彭孟岚名下的本田雅阁皖A×××××轿车一辆(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淑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