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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3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魏从付与谢海强、郑翠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从付,谢海强,郑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3430号申请人魏从付,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谢海强,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郑翠英,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0民初7513号民事调解书陈寒蛟与陈永林,陈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从付要求被执行人谢海强,郑翠英支付人民币30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75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