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1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罗五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罗五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388-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民,公司员工。被告:罗五元。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 滨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珏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