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姬某诉被告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李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258号原告姬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委托代理人蒋某,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诉被告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委托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