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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7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倪玲玲与长兴县太湖街道承包组官斗村村民委员会第五组村民小组、长兴县太湖街道官斗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玲玲,长兴县太湖街道承包组官斗村村民委员会第五组村民小组,长兴县太湖街道官斗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7290号原告:倪玲玲,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徐云芳,长兴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兴县太湖街道承包组官斗村村民委员会第五组村民小组,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官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倪卫兴,生产队长。被告:长兴县太湖街道官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官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倪卫龙,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玲玲诉被告长兴县太湖街道承包组官斗村村民委员会第五组村民小组、长兴县太湖街道官斗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