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姚小平与杨冬庚、张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平,杨冬庚,张夕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4549号原告姚小平。被告杨冬庚。被告张夕美。原告姚小平诉被告杨冬庚、张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冬庚、张夕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小平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0日,原、被告对之前的债务往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结账单1份,口头约定月息2.5分,并约定于2016年6月28日前归还。两被告在结账后分三次归还原告共计1万元,余款12万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万元;要求被告给付借款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息2.5分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冬庚、张夕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两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1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止当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两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结账单1份以确认欠款事实,并注明于2016年6月28日前归还。两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20日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于2016年3月26日归还原告借款3000元、于2016年5月5日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余款12万元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与两被告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于2016年6月28日前归还,但对逾期利息没有明确约定,两被告至今未能全部归还,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本案借款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冬庚、张夕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姚小平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姚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冬庚、张夕美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7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