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2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薛某某、尤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2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卢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尤雅芹尤某某,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卢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16时30分许,在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三合板厂,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借与赵某1因生意发生纠纷为由伙同其妻子尤雅芹尤某某纠集并指使多人持械将赵某1、赵某2、赵某3、魏某、王某4等人打伤��经鉴定,赵某2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赵某1、王某4、赵某3、魏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的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书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均辩称,参加打架之人只有其二人,二人未纠集也未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与被害人赵某1在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共同开办三合板厂。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尤雅琴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6日16时30分许,在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三合板厂,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因琐事伙同被告人尤雅芹尤某某纠集并指使他人持械对被害人赵某1、赵���2、赵某3、魏某、王某4进行殴打。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赵某2右胸3、4、5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赵某1、王某4、赵某3、魏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2015年3月10日,昌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河北省卢龙县石门镇李石门村将被告人尤雅芹尤某某抓获。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到昌黎县公安局投案,但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赵某2、赵某1、王某4、赵某3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四位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魏某以已得到二被告人经济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表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本院已裁定准许魏某撤诉。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供述,我和赵某1一起在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村南开了一个三合板厂。后来因一些纠纷不能再一起干了。要分家,但一直没谈拢。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我妻子尤雅芹尤某某开车到了“三合板厂”想和赵某1商量怎么分家。到了厂里后,我与赵某1等人发生了矛盾;被告人尤雅芹尤某某供述,2014年5月份打架时,薛庆喜薛某某打电话叫人了,我不认识他们,就知道有一个人叫“韩月”的。我们开着自己家的霸道车带着他们开的两辆越野车去的现场,到了现场以后,我们大家都下车了,我看见赵某1他们还装车呢,我和他说:“四哥,你别装车了”,他说:“装车怎么了。”之后,我对象薛庆喜薛某某就把一个装车的小工叫下来,给了他一个耳光,赵某3就过来想打我对象。我把他们拉开后,赵某3又朝那个叫“韩月”的去了,“韩月”就向前闯,他们���一块了。之后现场就乱成一团,我看见我们带来的小伙子们和赵某3、赵某1他们打在一起了,但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现场特别乱。我记得赵某2拿着锹和小伙子们打在一起,赵某1媳妇在现场劝架着,我看见赵某2被打在地上了。赵家当时报警了,小伙子们就都走了,我回车里了。当时赵某2有伤,出血了,是被我们叫来的人打的。在现场的时候,我告诉过小伙子们谁是赵某1;3、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4年5月16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我们村南开的三合板厂院内,我和我女儿赵某3、我二哥赵某2、石门街的魏某、我媳妇王某4,被我的股东薛庆喜薛某某及他找来的人打伤了。薛庆喜薛某某是我们厂的股东,按规定我们应该给古冶的发空心板,但是薛庆喜薛某某不让我们发板,因为这事发生矛盾,然后薛庆喜薛某某找人到我们厂打我来了。当时我在厂院内指挥装车���,我看来了四辆车,从车上下来二十多个人,这些人手里全拿着木棒、铁棍,薛庆喜薛某某走到魏某跟前,当时魏某正干活呢,他指着魏某说:“不让你装车你偏装啊,打。”薛庆喜薛某某上前打了魏某两个嘴巴。尤雅芹尤某某用手指着我对他们带来的那些人说:“就是他”,这些人又奔我过来,用棍棒打我身体,当时打我的有四五个人,长什么样记不清了,我也不认识他们。这时我女儿赵某3赶到现场上前拉架,这些人又用棍棒开始打赵某3,把赵某3打倒在地,当时我二哥赵某2也赶来拉架,结果也被打伤,赵某2就往东南方向跑,当时追打赵某2的有五六个人,后来又追上五六个人,这些人用木棍打赵某2身体,把赵某2打倒在地,我媳妇王某4过去拉架,也被打倒在地。是薛庆喜薛某某指挥这些人打我的。我左眼肿了,是对方一个年轻人用拳打的,左肋部有擦伤,是对方用木棍打的。赵某2左脸部、耳根部流血了。赵某3右眼部紫了,肚子外衣部位有脚印,头疼。魏某左脸部红了。这些都是对方的人打的。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已经对我进行赔偿,我对他们表示谅解;被害人赵某2陈述,2014年5月16日下午,我正在厂内装空心板,看到薛庆喜薛某某两口子开车进院了。薛庆喜薛某某带了一帮年轻人拿着镐把、螺纹钢奔装车的人过来了,当时薛庆喜薛某某奔一个正在装车的年轻人去了,后来知道这个人叫魏某,薛庆喜薛某某叫魏某从板车上下来,魏某下车后,薛庆喜薛某某打魏某了几个嘴巴,说“让你装车?”。赵某3上前说:“别打,有事说事儿”,有俩个头很高的年轻人就奔赵某3过去了,踹赵某3肚子一脚,把赵某3踹倒在地上。赵某3站起来被另外一个年轻人用包打在右额头部位了,包内可能装有硬物,后来知道��某3右眼被包打青了。另外在对方打赵某3的同时也有四五个人打赵某1。我上前劝说:“你们别打架啊,给谁打了也不好啊。”这些人就朝向我用镐把、螺纹钢打我身体,并把我打倒在地,后来我晕过去了。我脸部红肿、流血,头部有包,脑部内部很痛,左胳膊肘部青紫,屁股尾骨肿了,左小腿青紫,这些都是薛庆喜薛某某带的人打的我。赵某1和赵某3也有伤。我不认识打我的人,但是知道其中有一个是石门街的“东东”。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已经对我进行赔偿,我、赵某1、赵某3、王某4分别签了谅解书,原谅了薛庆喜薛某某、尤雅琴给我们造成的伤害;5、被害人赵某3陈述同被害人赵某2陈述。同时证实自己右额头破皮,右眼被打黑了,右小臂青了,右小腿外侧、右大腿内侧青紫,都是被薛庆喜薛某某带来的人打的。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经对我进行赔偿,我对他们表示谅解;6、被害人魏某陈述,2014年5月16日下午,我在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三合板厂干活。大约16时30分左右,我跟李靖正装板车呢,薛庆喜薛某某媳妇上板车上,阻止我们装车。过了一会儿,薛庆喜薛某某让他媳妇下车,他媳妇不下来,我看装不成,我就从车上下来了,薛庆喜薛某某媳妇看我下车了也就下来了,薛庆喜薛某某带着他媳妇开车离开了。又过了一会儿,来了四辆车,薛庆喜薛某某带来二十左右个拿着镐把的小伙子奔我过来,骂我,让我下车,打了我两个嘴巴,赵某3过来拉着,说:“有事说事,别打架”,薛庆喜薛某某对他带来的人说:“哪拉着打哪。”就有人奔赵某3去了,有人踹赵某3肚子一脚,还有一个人用东西砸赵某3头,赵某3倒在地上。赵某3二爹赵某2过来劝阻,过来三四个人打赵某2,另外赵某1也被���几个年轻人打了。赵某2被打倒后往东南那跑,这帮人追着打赵某2,把赵某2打倒在地。王某4过去劝,也被那帮人打了几下,后来这帮人就走了。我脸肿了,赵某3额头部流血了、青紫,赵某2左脸流血,身体有青紫,王某4右手虎口有个口子,赵某1左侧肋部青紫,左眼部红肿;7、被害人王某4陈述,我是2014年5月16日下午4点多钟去的朱各庄镇里各庄村板厂,赵某1、魏某、赵某3、赵某2他们在厂子装车呢。一会,薛庆喜薛某某和他媳妇开着他的冀C×××××越野车到厂子,他们两口子不让赵某1他们装板,闹了一会就走了,过了半小时左右,薛庆喜薛某某又开车回来,还跟着几辆车,从车上下来十多个人,直接朝装板的那去了,薛庆喜薛某某过去先打的魏某嘴巴,赵某3就拉着,薛庆喜薛某某带来的人就打赵某3,有用手打的,有用脚踹的,我过去拉架,有人把我��镜打掉了,不知道谁打我右手虎口一下,打出血了。有五六个人围着赵某2打,赵某2就跑,被追上后这几个人对他拳打脚踢,把赵某2打倒。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已经对我进行赔偿,我对他们表示谅解;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赵某1和薛庆喜薛某某都是三合板厂的股东。2014年5月16日下午,我在三合板厂装完车后在办公室门口呆着呢,看见薛庆喜薛某某开着他的冀C×××××白色霸道来到厂子,和薛庆喜薛某某一起来的还有另外三辆车,一个白色本田越野车,一个黑色路虎越野车,一个白色丰田越野车,这三辆车都没挂牌照,进院后,车上的人就都下车了,我看见薛庆喜薛某某两口子带着二十左右个小伙子到王某1装板那去了,到了跟前之后,薛庆喜薛某某用手指着一个干活的小伙子,说不让装车了,让他下车,这个小伙子就从车上下去了,薛庆喜薛��某用手扇了他两个嘴巴,他也没还手,这个小伙子挨打了,赵某3就去拦着,让这个挨打的小伙子走了。薛庆喜薛某某就说“打”,跟着他的小伙子们就动手了,有三四个人打赵某3,其中一个人拿黑色的包砸赵某3脑袋着,还有人用脚踹她,把赵某3打倒了,赵某1和赵某2去拉架,这拨人就打赵某1和赵某2,有三个人打赵某1,拳打脚踢的,还有拿棍子打的,打的赵某1坐地上了,另外有四五个人拿着棍子追着打赵某2,后来又过去几个人,有十来个人围着打赵某2,把赵某2打倒了,赵某1媳妇护着赵某2着,然后这拨人就把车开到门口外边了。赵某2脸上都是血,耳朵边上肿了,肚子上有红肿伤,赵某1肋骨那红肿,赵某3眼睛肿了,额头破皮,肚子上有脚印;9、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4年5月16日下午,我在三合板厂装车,当时是杨某开吊车,赵某3挂板,我和魏某扶着板,正干活呢,薛庆喜薛某某开着他的白色霸道冀C×××××来到厂子,和薛庆喜薛某某一起来的还有另外三辆车,这三辆车都没挂牌照。薛庆喜薛某某两口子带着二十左右个小伙子到我们装板那了,薛庆喜薛某某用手指着魏某,说“别装了”,让他下车,魏某就从车上下去了,薛庆喜薛某某就用手扇了魏某两个嘴巴。魏某挨打了,赵某3就去拦着,让他们别打架,薛庆喜薛某某就说“打”,跟着他的小伙子们就动手了,有三四个人打赵某3,其中一个拿个黑色的东西砸赵某3脑袋着,有人用脚踹她,把赵某3踹倒了,赵某1和赵某2去拉架,这拨人就打赵某1和赵某2,有四五个人手里拿着棍子追着打赵某2,追上赵某2之后又过去几个人,十来个人围着打赵某2,把赵某2打倒了,赵某1媳妇护着赵某2着。赵某2脸上都是血,前胸有红肿,赵某1肋骨那红肿,赵某3眼睛肿了,额头破���,肚子上有脚印,魏某脸红肿;10、证人杨某、李某、张某证言同王某1证言。李某称别人叫他李靖;11、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我小名叫小龙。三合板厂是我老丈人赵某1和石门镇李石门村的薛庆喜薛某某合伙经营的,因为经营上的事,两方股东闹点意见要分家,薛庆喜薛某某那边总到三合板厂来闹,不让厂子生产。案发当天我听说薛庆喜薛某某他们又闹来着,后来带人把我丈人赵某1、我媳妇赵某3、二爹赵某2、丈母娘王某4、魏某打了。我就赶紧从石门街往三合板厂赶。我和王某3一起去的,我到厂子院里,看见院里有三辆车,我往南走,看赵某2在水泥台面上倒着,我丈母娘在跟前,手上流血了,赵某2的耳朵流血了,浑身都是土;12、证人王某3证言同证人王某2证言;13、证人薛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16日下午,我约陌陌网友去指挥村见面,我驾驶的冀C×××××白色CRV行驶到相公营路口时看见有一辆黑色路虎越野车,一辆冀C×××××白色霸道,还有一辆白色霸道没车牌,这几辆车往西拐,拐进路西一个板厂,我也拐进板厂,把车停在板厂院里。我下车发现板厂一个水泥台面上有一男的被四五个人围着打,有拿锹拍的,有人用脚踢,把那个人打倒了,有个妇女在跟前拉架,也被打了;14、昌黎县公安局公(冀秦昌)鉴(法检)字(2014)294、279、271、270、272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赵某2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右胸3、4、5肋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其胸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c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赵某2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王某4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a之规定,构成轻微伤。王某4的损伤为轻微伤。魏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c之规定,构成轻微伤。赵某3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b及5.11.4.a之规定,均构成轻微伤。赵某1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5.a及5.11.4.a之规定,均构成轻微伤;15、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股份转让协议综合证实,薛庆喜薛某某一方与被害人赵某1、赵某3、赵某2、王某4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赵某1、赵某3、赵某2、王某4对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予以谅解;16、昌黎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10日,昌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卢龙县石门镇李石门村尤雅芹尤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尤雅芹尤某某抓获;2015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到昌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未提出异议。以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因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联系紧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尤雅芹尤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矛盾,后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赵某1、赵某2、王某4、赵某3、魏某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就民事赔偿已与各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虽有投案情节,但在侦查机关首��讯问时未如实供述,且在庭审过程中未能供述同案犯罪行,故自首情节不予认定。二被告人关于未纠集也未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庆喜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折抵刑期8日)二、被告人尤雅芹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折抵刑期18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    红    梅人民陪审员 郭长庚人民陪审员何记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广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