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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柳平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旧迳口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柳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旧迳口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3446号原告:陈柳平,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旧迳口居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旧迳口村。负责人:陈均华,该村村长。原告陈柳平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旧迳口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旧迳口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陈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柳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至2015年期间的分配款共计6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委会旧迳口居民小组居民,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该居民小组,被告以原告为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原告分配收益款。原告认为自己属于被告旧迳口居民小组居民,应享有与其他居民的同等待遇及收益分配的权利,被告拒绝向原告分配收益,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旧迳口居民小组没有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柳平于1968年8月7日在佛山市三水区原西南街道基塘村委会旧迳口村出生。2000年2月1日,原告与案外人李文锋结婚,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被告旧迳口村。另查明,云东海街道办分别于2012年2月3日、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三云行决(2012)1号、三云行决(2013)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均确认了原告享有旧迳口居民小组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并享有与该居民小组其他成员同等待遇。上述《行政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再查明,被告迳口村民小组2013年、2014年、2015年分配情况如下:2013年8月21日分配2013年分配款,分配金额按本居民小组户籍人口每人分配500元。2014年1月25日分配2013年收益分配款,分配金额按本居民小组户籍人口零岁至十五岁,每人分700元;十六岁至四十九岁,每人分1400元;五十岁以上,每人分2100元。2014年9月4日分配2014年分配款,分配金额按本居民小组户籍人口每人分配400元。2015年2月7日分配2014年收益分配款,分配金额按本居民小组户籍人口零岁至十五岁每人分1000元;十六岁至四十九岁,每人分2000元;五十岁至五十一岁以上,每人分3000元。2016年2月2日分配2015年收益分配款,分配金额按本居民小组户籍人口零岁至十五岁每人分1150元;十六岁至四十九岁,每人分2300元,五十岁至五十一岁以上,每人分3450元。根据上述分配方式,原告陈柳平应得的分配金额共计6600元。但被告旧迳口居民小组没有给予原告分配款。本院认为,云东海街道办作出的两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均确认了原告有被告旧迳口居民小组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并享有与该居民小组其他成员同等待遇。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原告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被告拒不向原告发放分红及福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分配款66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旧迳口居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旧迳口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柳平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分配款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旧迳口居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7民初3377号原告:陈四女,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旧迳口居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旧迳口村。负责人:陈均华,该村村长。原告陈四女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旧迳口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旧迳口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陈四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四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分配款共计94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委会旧迳口居民小组居民,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该居民小组,被告以原告为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原告分配收益款。原告认为自己属于被告旧迳口居民小组居民,应享有与其他居民的同等待遇及收益分配的权利,被告拒绝向原告分配收益,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旧迳口居民小组没有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四女于1963年3月14日在佛山市三水区原西南街道基塘村委会旧迳口村出生。1987年1月26日,原告与案外人梁志刚结婚,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被告旧迳口村。另查明,云东海街道办分别于2012年2月3日、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三云行决(2012)3号、三云行决(2013)13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均确认了原告享有旧迳口居民小组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并享有与该居民小组其他成员同等待遇。上述《行政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再查明,被告迳口村民小组2013年、2014年、2015年分配情况如下:2013年8月21日分配2013年分配款,分配金额按本居民小组户籍人口每人分配500元。2014年1月25日分配2013年收益分配款,分配金额按本居民小组户籍人口零岁至十五岁,每人分700元;十六岁至四十九岁,每人分1400元;五十岁以上,每人分2100元。2014年9月4日分配2014年分配款,分配金额按本居民小组户籍人口每人分配400元。2015年2月7日分配2014年收益分配款,分配金额按本居民小组户籍人口零岁至十五岁每人分1000元;十六岁至四十九岁,每人分2000元;五十岁至五十一岁以上,每人分3000元。2016年2月2日分配2015年收益分配款,分配金额按本居民小组户籍人口零岁至十五岁每人分1150元;十六岁至四十九岁,每人分2300元,五十岁至五十一岁以上,每人分3450元。根据上述分配方式,原告陈四女应得的分配金额共计9450元。但被告旧迳口居民小组没有给予原告分配款。本院认为,云东海街道办作出的两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均确认了原告有被告旧迳口居民小组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并享有与该居民小组其他成员同等待遇。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原告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被告拒不向原告发放分红及福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分配款945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旧迳口居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旧迳口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四女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分配款9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旧迳口居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卢泽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敏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