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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桂全与薛自杰、河南大鑫投资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全,薛自杰,河南大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何桂全,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梁天超,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政达,律师被执行人薛自杰,地址商丘市。被执行人河南大鑫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文化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北角向北3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薛自杰。何桂全与薛自杰、河南大鑫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44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自杰、河南大鑫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桂全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薛自杰、河南大鑫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桂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薛自杰、河南大鑫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桂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