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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军、魏淑珍与被执行人付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魏淑珍,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310-2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申请执行人魏淑珍,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付志,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陈军、魏淑珍与被执行人付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10日、2016年8月12日、10月28日轮后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志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及锦州银行账户。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付志工资与住房公积金因另案正在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此前案件执行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