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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7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泰和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泰和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7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西普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谭淑春,执行董事。被上��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泰和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批把山正街93号二单元1-1#。法定代表人陈乐,经理。上诉人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泰和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1月11日向上诉人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3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缓交二审��件受理费,但未提供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其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