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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储文涛、姜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文涛,姜鸥,李巧玲,张家口市集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储文涛,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姜鸥,女,1985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巧玲,女,1961年1月出生,汉族,系张家口市集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集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人代表李巧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开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5年7月10日诉讼保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集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县大仓盖镇张家园村宣化县房权证宣国字地0000522-1号、第0000522-2号、第0000522-3号、第0000522-4号、第0000522-5号、第0000522-6号项下1-29幢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集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县大仓盖镇张家园张家园村宣化县房权证宣国字地0000522-1号、第0000522-2号、第0000522-3号、第0000522-4号、第0000522-5号、第0000522-6号项下1-29幢的房产及所占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雁东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泽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