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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2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山世宇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烟台英纳法汽车天窗系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世宇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烟台英纳法汽车天窗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493号之一原告:昆山世宇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苑路251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C。法定代表人:金玉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波,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宗武,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烟台英纳法汽车天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振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C。法定代表人:弗兰克·洛克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世宇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宇势公司)与被告烟台英纳法汽车天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纳法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英纳法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依法由英纳法公司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世宇势公司提供了意向书、采购确认书、研发费用等相关证据;英纳法公司提供了前期采购协议等证据。本院认为:依据世宇势公司以及英纳法公司提供的证据,在双方所达成的前期采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甲方(英纳法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该约定清楚明确,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理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英纳法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如本裁定生效,异议不成立,受理费由被告烟台英纳法汽车天窗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异议成立,则不负担。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军人民陪审员  宋仙娟人民陪审员  殷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