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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6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卓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卓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636-2号原告郑某,女,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卓某,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卓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豫1725民初636-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卓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本案现已调解结案,且被告卓某已履行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卓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方光璞人民陪审员  尹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