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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海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XX,朝阳盘龙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740号原告李XX,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86-1号楼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杨XX,(原告之妻)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86-1号楼3单元302室。被告张XX,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柳城镇郭家村。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盘龙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二号。法定代表人马XX,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三段17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海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张云生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魏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