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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6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林柳发与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柳发,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6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柳发,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兴市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07637-8,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山镇镇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付义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柳发与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赣0602执6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690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林柳发与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柳发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官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