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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36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和县明生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明生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3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和县明生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艾明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县明生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和县明生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华 来源: